警察、入境處、廉政公署或海關等執法部門在未能確定被捕人或嫌疑人是否就是犯案人的情況下,便會要求被捕人參與認人行列,或進行其他辨認的方式,目的是確立犯案人的身份。

認人程序及認人手續一般是在警署內的證人房間內進行,認人房間內設有單面反光鏡,在進行認人期間,嫌疑人或被捕人是無法看見證人或受害人的,在認人進行期間,證人或受害人可能要求嫌疑人或被捕人說話或讀出句子,以辨認犯案人聲音或口音,從而在認人行列中認出犯案人。

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的主管一般是由一位總督察階級並與案件無關的警務人員主持,以保持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的公平及公正性。

在進行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前,如嫌疑人或被捕人認為參與認人行列的演員或戲子,在外觀上,例如身高、體重、髮型、面形、面部特徵及衣着等與其有明顯不同的話,令認人行列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可要求更換參與認人行列的演員或戲子。

嫌疑人或被捕人亦可向認人行列的主管提出其他要求,例如戴上眼鏡、頭髮套、更換衣服、貼上膠布、以毛氈遮蓋部分身體等安排,令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更公平。

一般認人行列由八位演員及被捕人組成,合共九人,參與認人行列的嫌疑人或被捕人有權選擇他在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中站立的位置。

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整個過程都是在錄影的情況下進行的,在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完結後,認人行列的主管會詢問嫌疑人或被捕人是否有任何投訴,如有的話可以向認人行列的主管提出及記錄下來,以供在審訊時提出讓法庭考慮是否不接納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中被捕人被認出的結果。

如證人於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中,未能認岀嫌疑人或被捕人,亦未有其他證據確認到被捕人就是犯案人的話,警方或其他執法部門很有可能不夠證據對被捕人提出起訴。

因此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在律師陪同下參與認人行列及認人程序中能更充分保障嫌疑人或被捕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