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10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1)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2)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3)任何男子 ——(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條,1)任何人於任何時候 —— (a)將任何處所、船隻或地方經營作賣淫場所;或 (b)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掌管或控制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即屬犯罪 —— (i)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或 (ii)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1)任何人身為處所的擁有人或租客或其代理人 —— (a)將處所全部或部分出租,而知道其全部或部分將經營作賣淫場所;或 (b)如處所全部或部分已用作賣淫場所,故意參其繼續作此用途,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1)如 —— (a)任何人(上述人士)暗中 —— (i)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某名個人,或拍攝某名個人,而該名個人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 (ii)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或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或 (iii)為了性目的而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某名個人,或拍攝某名個人; (b)在(a)(i)、(ii)或(iii)段所描述的情況下被觀察或拍攝的個人(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 (c)上述人士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上述人士觀察或拍攝,上述人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