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管有危險藥物(藏毒)等毒品罪行法律責任與判刑標準詳解
一旦涉嫌犯上有關毒品的罪行,例如管有危險藥物(藏毒)、販運危險藥物(運毒)等如獲判有罪,刑罰一般非常重,大多會被判監。若涉及有關罪行的話,被告應盡快聯絡負責處理毒品案律師,以免因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藏毒)或販運危險藥物(運毒)而遭重罰。以下將會詳解有關管有危險藥物(藏毒)、販運危險藥物(運毒)等毒品罪行詳情,以及負責處理管有危險藥物(藏毒)、販運危險藥物(運毒)案件律師在跟進有關案件等的一些處理手法。
有關管有第1部毒藥
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即藏毒)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指出: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都不得 ——
(a) 管有危險藥物;或
(b)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2) 任何人違反第(1)條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被判處以下罰則 ——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並在符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7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並在符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3年。
危險藥物的販運及運毒判刑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指出,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 ——
(a) 販運危險藥物;
(b)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或
(c)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
如有違反有關規例,可處以下罰則 ——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在這類運毒判刑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及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在這類運毒判刑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管有管筒、設備(管有吸食工具)而涉及藏毒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條指出:
(1) 除非根據及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
(2) 任何人違反第(1)條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並在第54A條的規限下,可處監禁3年。
管有危險藥物(藏毒)不一定會被判監?
負責跟進案件如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表示,在他們過往提供協助的經驗中,被告很多時會以為管有危險藥物(藏毒)並非大罪,甚至誤以為如只是初犯的話,在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判刑上就一定不會被判監。但事實上,管有危險藥物(藏毒)是一項十分嚴重的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以是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港元。雖然實際判刑之輕重,會因應不同情況而有分別,但被判監禁的可能性是頗大的。而以下的幾項因素會影響判刑的結果:
‧ 所藏毒品種類:例如冰毒、K仔、可卡因等,藏有這類毒品會比藏有大麻的判罰更嚴重。
‧ 所藏毒品數量:如果藏毒數量越多,刑期便會越長,甚至會被推定為販毒,判罰更為嚴重。
‧ 被告是否有案底:如果屬初犯的話,會較易爭取到輕判,否則判罰會更重。
‧ 是否有悔意、是否願意跟警方合作:被告之有關決定,會影響求情效果及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判刑結果。
‧ 被告的年齡、背景:如果被告為年輕人、學生或者更生人士,或有可能會以非監禁方式處理有關案件。
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判刑輕重參考
在香港有關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判刑案例中,判罰之輕重、類型,會因應所管有毒品種類及數量而定。當然,最終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判刑之輕重,當然是以法院的最終判決為準。根據經驗,若被起訴管有危險藥物,如背景良好,案情僅牽涉少量大麻,可以安排刑事律師協助申請自簽守行為,成功的話無需留案底。
年輕人誤交損友,被朋友遊說為其保管一些來歷不明的藥品,有機會使年輕人犯上管有危險藥物(藏毒)罪名。只要有一定數量的毒品,不單止被控管有危險藥物(藏毒),甚至會有可能被推定為販運危險藥物(運毒、販毒),刑罰更為嚴重。負責處理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會為被告積極抗辯,尋求守行為、脫罪或避免在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判刑中受重罰。
管有危險藥物(藏毒)、販運危險藥物(運毒)之分別
負責如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在處理有關案件中,經常被問起:「藏毒和販毒有什麼分別呢?而藏毒判刑跟販毒、運毒判刑,哪一項的判罰會較重、判刑如何?」的確,在涉及毒品案件方面,被告一開始以為身上毒品是屬於「自用」,判罰不會太重,但到最後或會因身上毒品數量多而被控告販毒,即是「販運危險藥物」。要知道,在香港的法例中,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和販運危險藥物是兩種不同的罪名,如果被判販毒,其刑罰會藏毒嚴重得多,最高會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港元!在如此情況下,有某些重點會成為判刑關鍵:如果被告藏有的毒品數量超過一個「臨界點」,律政司一方會推定被告屬於有意圖販賣毒品,有關推定是由《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得出,這不需要證明被告是否真的曾作販賣,當中只憑毒品量、包裝方式及電話聯絡紀錄等,便可以推斷被告販毒,而作販毒、運毒判刑。以下有些具體例子可讓大家了解:
‧ 當從被告的袋裡搜尋到50g冰毒,被告人不會被相信毒品只作自用。
‧ 如果從被告的電話紀錄找到有關毒品交易訊息,這些便會成為被告作販毒的有力證據。
‧ 從被告袋中找到分裝袋、電子磅,這便可以證明被告有販賣毒品的準備。
管有危險藥物(藏毒)、販運危險藥物(運毒)應怎樣處理?
一旦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運毒),如被告在販運危險藥物(運毒)判刑方面被判有罪,判罰會相當嚴重。如果要洗脫販運危險藥物(運毒)罪名,就得靠刑事毒品案律師幫忙,而律師會藉以下事項,力證被告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運毒):
‧ 被告是否真誠不知袋內的為毒品。例如被告遭人陷害,被告不知對方給了他什麼,當被捕後始知為毒品。
‧ 被告的毒品份量少,是否屬自用。如警方發現被告的毒品無分裝,從其手機亦沒發現交易紀錄,被控告販毒的機會極微。
‧ 被告是否有用作毒品交易的工具,例如磅等。如果沒有的話,被控販毒的機會少。
管有危險藥物(藏毒)、販運危險藥物(運毒)不同,而兩者之間的界線亦不清晰,如果被告在沒有律師在旁的情況下胡亂應對,例如被錯誤引導承認其身上搜出的毒品的來源,就大有可能被控以販毒罪名,刑罰也會非常重!因此律師從旁協助會變得相當重要。
有關管有危險藥物(藏毒) – 常見問題
在香港的法例中,如要證明犯上管有危險藥物(藏毒)罪,關鍵在於控方一定先要證明被告具有犯罪意圖。這一般會要依賴直接的證據和環境證據以支持有關指控。直接證據一般會包括被告的口供招認,反映他們知道自己所管有的物品是屬於危險藥物。這些證據通常在法庭上具有相當高的可信性,從而對審判結果會有直接的影響。
另外,環境證據也是重要一環,它涉及周圍情況的綜合考量,例如被告的行為、其所處環境,還有其他有關的因素。舉例說,若警方於被告的居住處發現藏有大量的危險藥物,而且有關單位內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販毒所用工具,或者存有大量現金,也可能將之視為支持控方作撿控的重要證據。在某些情況中,上述的環境證據或可能會展示出被告的意圖,就算未有明確的口頭承認。
但有些情況是。若被告強調自己是誤把其管有的藥物當作一般中藥,那樣就會影響罪責上的判定。而這情況法庭將考慮被告的意圖及其行為是否合理,若被告可以提供得到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對所管有藥物性質的誤解,則有機會影響到刑罰之輕重,甚至就管有危險藥物(藏毒)被判無罪。
萬一被告就管有危險藥物(藏毒)被定罪,也並不代表被告一定會接受重刑。法庭在判處管有危險藥物(藏毒)案件方面,作減刑與否會考慮以下幾項因素:
‧ 如果被告早認罪,可節省司法資源,從而能夠獲扣減刑期。
‧ 若被告屬初犯、沒有案底,這則反映出其管有危險藥物(藏毒)方面是非慣性行為,而有望扣減刑期。
‧ 如被告的家庭背景良好,有著穩定職業,在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判刑上或有機會獲輕判。
‧ 若被告決心接受戒毒治療,反映出被告積極擺脫毒品誘惑,而有可能獲扣減刑期。
‧ 假如被告願意配合調查,例如講出毒品的來源,這也是減刑的因素。
‧ 如被告有悔意,寫求情信,有社工報告支援等,都可有助減刑。
根據經驗,若被起訴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如背景良好,案情僅牽涉少量大麻,可以安排刑事律師協助申請自簽守行為,成功的話無需留案底。求情信件中所寫出請求理由,當然要與事實相符,例如在案發後被告主動參加戒毒計劃,已脫離涉及毒品的朋友圈等,這樣乃展現了被告改過自新的決心。
管有危險藥物(藏毒)乃是嚴重的罪行,很多時候會有判監的可能(最高刑罰會為判監7年),但實際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判刑之輕重,監禁期之長短會受到好多因素影響,例如:
‧ 被告管有危險藥物(藏毒)之毒品種類:不同種類的毒品,判罰之輕重也會有不同。舉例說,如所管有危險藥物(藏毒)毒品為海洛英,其刑罰一般會比藏有大麻為重。
‧ 被告管有危險藥物(藏毒)的份量:如果管有危險藥物(藏毒)份量越多,刑罰自然會越重。
‧ 被告的背景:若被告是初犯,而且有良好的背景,負責抗辯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會積極向法庭遊說,法庭或有可能考慮輕判。
‧ 被告認罪:如果被告一早認罪,通常可以獲得刑期的減免。但當然,如果是更嚴重罪名如販運危險藥物(運毒)判刑會更重。
對於年輕人如管有危險藥物(藏毒)中被判罪成,都會有被判監的可能,但正如上述提及,法庭會考慮多項因素以決定對年輕人判罰之輕重,例如他是否第一次犯案、所管有危險藥物(藏毒)毒品數量、是否有悔意、是否願意接受輔導或者參加戒毒計劃等。負責跟進被告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會積極為其爭取輕判。如果被告在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判刑中真的獲輕判,判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 根據經驗,若被起訴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如背景良好,案情僅牽涉少量大麻,可以安排刑事律師協助申請自簽守行為,成功的話無需留案底。
‧ 感化令:他們會被安排接受由感化官監督下的計劃,感化令一般歷時1-2年。
‧ 戒毒所:如果被告藏毒之餘,更有毒癮的話,法庭會判被告到戒毒中心接受治療,而非即時判監。
‧ 社會服務令:被告必須要參與指定時數的義工服務,以作為懲罰及給予改過的機會。
‧ 緩刑:在緩刑期間不得犯案,否則即時監禁。
律師在為被告抗辯方面,通常會以被告不知情為由。但這並不代表一定無罪,被告可以說不知其行李內的是毒品,但問題是控方可以用客觀證據來證明被告知情。例如被告行李超重,自己沒有打包,法庭不能接受被告沒有察覺;又例如被告說帶著行李去旅行,但沒有來回機票,也沒有住宿紀錄。這些不合乎常理的情況,在運毒判刑方面或致罪成。
如果被告真的被騙而無辜被控運毒,他必須要提供充分證據以證明自己清白,例如一些WhatsApp、微信對話內容,這些可顯示被告遭對方誤導;又或找來證人以證被告是無辜等,這樣可協助法庭對販運危險藥物(運毒)控罪中的疑點多作考慮。
有關販運危險藥物(運毒)判刑法庭會審慎考慮,因為此乃嚴重的罪行,在販運危險藥物(運毒)判刑上會因應以下數點作合適判決:
‧ 毒品類型同數量:如為甲類毒品(如海洛英)及數量甚多,販運危險藥物(運毒)判刑當然會較重。
‧ 被告在有關販運危險藥物(運毒)案件的角色:如果被告是主謀,販運危險藥物(運毒)判刑會為最重。
‧ 被告是否認罪:如被告認罪,販運危險藥物(運毒)判刑方面可減刑(通常減刑幅度為三分之一)。如交出主謀身份,便有可能再減刑。
‧ 被告的年齡和背景:如果被告是青少年、初犯、背景乾淨等,販運危險藥物(運毒)判刑方面有機會獲輕判。不過販運危險藥物(運毒)比管有危險藥物(藏毒)罪名更嚴重,在加上毒品數量大的話,法官在販運危險藥物(運毒)判刑方面都會較嚴,以生阻嚇作用。
有些人會因被騙、貪錢等,而無辜犯上販運危險藥物(運毒)、管有危險藥物(藏毒)遭判刑,從而需要找跟進律師作抗辯。要避免誤墮法網,以下一些生活上的細節大家不可忽略:例如有人找你從事一些可疑工作如搬貨、出差等,當中又沒有合理解釋,就要提高警覺;又例如個人行李處理方面,必須自己親自打包,不要委託他人處理,並要在上機前再次清楚檢查行李內的東西(特別是在轉機的時候)。對於有關管有危險藥物(藏毒)等一律的毒品案件如有疑問,可諮詢負責跟進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
找負責案件如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的費用,會按其經驗、有關管有危險藥物(藏毒)案件的複雜程度而會有分別。為免在收費方面跟預算有出入,最好先跟負責處理案件如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商討清楚收費金額及方式,以免出現爭拗。另外要記著的是,在選擇處理案件如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時,要考慮其專業背景、經驗及信譽。我們負責跟進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會詳細解答有關查詢,在為客戶對涉及的管有危險藥物(藏毒)案件積極抗辯,在判決上可有理想效果。
管有危險藥物(藏毒)乃屬嚴重罪行,如被告選擇自辯,他們既不熟悉有關法律程序,也不懂找得有力證據以證明自己清白,再加上被告胡亂回應盤問的話,會使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判刑變得更重。聘請負責處理案件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是不容忽視,首先他們可提供專業意見,有關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對相關法律條文會相當清楚,可讓被告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另外負責跟進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會為被告搜集有利的證據,包括醫療報告等、驗尿報告,目的是為客戶制定一套有效的辯護策略,亦可代表被告出庭,由此可見負責跟進管有危險藥物(藏毒)律師的重要性。
找律師幫忙時,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有身份證明,還有警方的文件,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