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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條 ,如涉案的駕駛者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他/她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便已構成干犯危險駕駛罪。

此外,如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駕駛處於當時狀況的有關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則當時的駕駛者亦會被視為干犯了危險駕駛罪。

法庭在審訊時考慮包括在現場進行調查警員的口供、證人口供、現場相片、草圖及行車紀錄儀片段等證據後,如認為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方式及水平是遠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當時造成明顯危險的話,被告人便會被裁定危險駕駛罪名成立。

如被判危險駕駛罪名成立的話,除非有特別理由,法庭將根據法例判處被告人最少停牌六個月、自費上駕駛改進課程、罰款或社會服務令,甚至監禁等刑罰。

危險駕駛是刑事罪行,即使是以傳票方式檢控,被告人被定罪後都會留有刑事定罪紀錄,即俗稱留案底。

衝紅燈、越過連續雙白線或單白線、沒有將貨櫃車架與貨櫃連接的鎖掣鎖上、駕駛期間睡覺、越過影線等,都有可能都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警察交通部通常都會以危險駕駛罪控告被告人,但在法律上,衝紅燈等行為不一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當事人被控告危險駕駛罪後,可委託律師與律政司就危險駕駛罪進行商討,將危險駕駛罪改控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罪,律政司會詳細考慮案件的證據,在案件中被告人駕駛的方式是否達致危險駕駛的標準,危險駕駛是否合適的控罪等,如控罪商討獲律政司接納的話,被告人或當事人便會獲改控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行,即使被定罪,亦不用留下刑事定罪紀錄,面對停牌或監禁的機會亦大大減低。

不少的士司機、貨車或巴士司機、電單車外賣送貨員等職業司機,每天長時間在路面上駕駛,因一時不留神衝紅燈而被控以危險駕駛罪,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後,須要停牌最少六個月,手停口停,影響生計,令家庭經濟狀況陷入困境。因此視乎案情及個人背景,如當事人被控以危險駕駛罪,實在值得與律政司進行商討,把握將危險駕駛罪改為不小心駕駛罪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