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鍵Whatsapp 在線查詢 Online Enquiry / Call or Whatsapp 電話免費查詢 +852 62188886
性罪行
猥褻侵犯 (非禮)
強姦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衰13)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衰11)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經營賣淫場所
出租處所以供作賣淫場所
猥褻侵犯 (非禮)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10年。
強姦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
(1)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任何男子 ——(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衰11)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經營賣淫場所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條,
1)任何人於任何時候 ——
(a)將任何處所、船隻或地方經營作賣淫場所;或
(b)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掌管或控制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
即屬犯罪 ——
(i)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或
(ii)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出租處所以供作賣淫場所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
(1)任何人身為處所的擁有人或租客或其代理人 ——
(a)將處所全部或部分出租,而知道其全部或部分將經營作賣淫場所;或
(b)如處所全部或部分已用作賣淫場所,故意參其繼續作此用途,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刑事律師會協助處理錄取口供、保釋、提堂、抗辯、求情等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