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

協助調查

執法人員如警察有可能會要求某些人仕協助調查刑事案件,這些人仕有可能是受害人或證人,但有些情況下,這些人仕可能因未能妥善處理協助調查的過程,有機會由協助調查變成被告人,因此適先取獲得合適的法律意見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拘捕

如果執法人員合理地相信或合理地懷疑某人犯了法,他們便會作出拘捕。警察會警誡及向疑犯作出提問及搜屋等調查工作,在決定如何應付警察的調查之前,應先了解自己在這個情況之下的權利,包括致電與律師單獨通話及與警方錄口供期間,安排律師在場等。根據我們的刑事律師經驗,被拘捕後的即時處理方法及所錄取的口供對案件的最終結果有很重要的影響。

疑犯被拘捕後,會根據案件的情況,決定無條件釋放、扣留調查或給與警署保釋,如證據足充或情況適合,會正式提出起訴,並將個案轉交裁判法院處理。

在執法部門的調查當中,認人行列的目的是讓受害人或證人提供有關疑犯身份的證據。認人行列會在特別設計的房間進行,有很嚴謹的程序確保認人行列的過程是公平及公正地進行的,律師會就不公平的地方提出反對,或在理據充份的情況下拒絕參與認人行列,以保障閣下的權益。如疑犯未能在認人行列中被認出,有可能因證據不足而獲釋放。

提訊 (提堂)

警察正式起訴被捕人後,被捕人便會正式成為被告人,並會被安排第一次出庭,檢控官有機會要求被告人答辯或要求法庭押後到較後日子再作提訊。我們的刑事律師會就答辯、要求押後、申請保釋等事項給與被告人法律意見。

法庭保釋申請

保釋是提法庭基於被告人承諾在法庭指定的日期歸押而將該人從羈留中釋放的法律程序。
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

   (i)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ii) 在保釋期間犯罪

   (iii)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等原因,法庭須命令被告人獲准保釋。

法庭可規定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的保釋條件 :

   (i) 交出任何護照或旅行證件

   (ii) 不得離開香港

   (iii) 向法庭指明的警署或廉政公署辦事處報到

   (iv) 不得進入法庭指明的任何地方或處所某一距離範圍內

   (v)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法庭指明的任何人接觸等。

如法庭拒絕准予保釋,可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覆核保釋申請。 刑事律師亦會處理於等候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 刑事律師會就法庭保釋申請提供法律意見。

認罪求情

如被告人承認控罪或經審訊後被判有罪,辯方律師會向法庭作出陳詞,提供相關資料及文件,游說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較輕的刑罰。法庭一般會考慮控罪本身的嚴重性、案情是否嚴重、被告人的背景、是否自首、是否認罪、是否有前科、有否有與執法部門合作等,刑事律師會協助被告人將相關資料及文件呈堂,以供法庭考慮。法庭有機會於判刑前要求索取報告,例如背景報告、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等,作為判刑的參考。

刑事審訊

如被告人選擇不認罪,法庭會安排日期進行審訊,審訊日期視乎法庭的繁忙程度、審訊時間長短、證人能否出庭等因素決定。辯方律師會根據被告人的指示準備審訊,如被告人同意聘請大律師,辯方律師會與大律師一起研究案情、尋找及傳召辯方證人及制定審訊的策略等。審訊開始時,控辯雙方會在適當的情況下,同意案件的部份案情。

然後控方會由控方證人及以控方證物件作出舉證,辯方會向各控方證人作出盤問,如有需要控方會向控方證人作出覆問,法官會就控方提出的證據裁定是否表面證供成立 (a case to answer)。如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人便會無罪釋放,如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便會決定是否出庭作證,及是否請辯方證人作證。最後,法庭會考慮雙方呈堂的證據、開案及結案陳詞 (如有)後作出裁決。

判刑

被告人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判有罪,及經聽取辯方律師的求情,及考慮過各種報告 (如有) 後,法庭便會就案件作出判刑。

上訴

如果被告人就法庭的裁決或判罰不滿意,可以於上訴限期內提出上訴。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以協助被告人研究上訴成功的機會及進行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