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房屋條例相關罪行

第283章 《房屋條例》- 26. 虛假陳述

(1)任何人 ——
(a)在提供第25(1)條所指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
(aa) 在提供第25(4)條所指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
(b)在接受第25(2)條所指的訊問時;
(c)就申請租契一事;或
(d)就向委員會申請與購買土地(第(2)款適用的土地除外)有關連的貸款或資助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罪行屬(aa)或(c)段所訂的,則可另處第(1A)款規定的罰款。

任何人 ——
(a) 拒絕或忽略提供第25(1)條所指申報表指明的任何詳情;
(b) 拒絕或忽略按照第25(3)條所指的要求出示其租契,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