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行為

守行為

自簽守行為而不留案底

在香港,誤墮法網而被捕的人比比皆是。 在一些相對輕微的案件中,若然沒有任何抗辯理由,除了認罪求情,假如被告的背景良好,有機會向控方 (即律政司的檢控官) 申請簡稱為自簽守行為 (又稱簽保守行為) 的  「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 」 ,英文即Offer No Evidence Bindover (簡稱 O.N.E. Bindover 或 ONEBO)。

假如控方同意而法庭亦批准的話,被告只需提堂時在庭上承認控方準備的案情,承認所犯過錯及接受告誡,並向法庭承諾守良好行為,法庭就會頒令要被告守行為一至兩年,而案件基本上到此為止。實際結果是,取得自簽守行為的被告,是不會留有案底的。 

對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而言,能夠取得自簽守行為的被告,簡直有如得到重生的機會,既不用留案底,亦不用開庭審訊抗辯,減省很多精神壓力。 以後改過自身,重新做人。 

視乎每一宗案情的嚴重性,常見可能申請「自簽守行為」的罪行

包括:

  • 盜竊罪 例如 店鋪盜竊 (Theft)

  • 刑事毀壞 (Criminal Damage)

  •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 公眾地方非法打鬥 (Unlawful Fight in a Public Place)

  • 管有危險藥物,但僅限於少量大麻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等等

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控方在考慮是否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時, 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2. 犯罪者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亳不相稱;

  3. 若被定罪可能帶來什麼刑罰;

  4. 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品格、精神狀態(犯案時及現時);

  5. 受害者的意見;

  6. 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

在情況合適的案件,我們亦已為大量遭遇刑事起訴的當事人成功取得自簽守行為,免留案底。

如閣下遭遇刑事法律問題,希望以自簽守行為 (又稱簽保守行為) 方式處理案件,或希望在法庭抗辯到底,請盡快聯絡本司安排刑事律師諮詢,以便有更充裕時間準備文件及作開庭前的準備。